杭政函〔2019〕44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明確國有土地上舊城區改建征收項目簽約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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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明確國有土地上舊城區改建征收項目簽約比例的通知
杭政函〔2019〕44號
杭政函〔2019〕4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mén)、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shí)《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行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國有土地上舊城區改建征收項目有關(guān)補償協(xié)議簽約比例問(wèn)題明確如下: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mén)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有生效條件的補償協(xié)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xié)議生效;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xié)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
前款所指簽約比例為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具體比例。
本通知適用于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kāi)發(fā)區(濱江)。蕭山區、余杭區、富陽(yáng)區、臨安區及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shí)際參照執行。
本通知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shí)施。本通知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執行原有規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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