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規〔2019〕2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印發(fā)〈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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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印發(fā)〈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桂人社規〔2019〕25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各處室,自治區社會(huì )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廳屬各單位: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行政裁量權基準》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印發(fā)〈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行政裁量權基準(試行)〉的通知》(桂人社發(fā)〔2017〕68 號)同時(shí)廢止。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行政裁 量權基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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