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fā)〔2015〕3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ān)于延長(cháng)〈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與應用系統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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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ān)于延長(cháng)《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與應用系統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滬府辦發(fā)〔2015〕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2010年7月,市政府辦公廳轉發(fā)了市經(jīng)濟信息化委制訂的《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與應用系統管理辦法》(滬府辦發(fā)〔2010〕30號)。經(jīng)評估,該管理辦法需繼續實(shí)施,其有效期延長(cháng)至2020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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