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fā)〔2018〕23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印發(fā)〈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工作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印發(fā)〈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工作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fā)〔2018〕23號
京政發(fā)〔2018〕2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工作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工作,根據中央有關(guān)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有關(guān)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充分發(fā)揮人民代表大會(huì )制度優(yōu)勢,推進(jìn)政府科學(xué)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依法依規切實(shí)做好市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工作。
第三條 涉及下列重大決策事項的,市政府應在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ì )決議、決定,國務(wù)院決定、命令,市人大及其常委會(huì )決議、決定在本市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強本市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三)關(guān)系本市改革發(fā)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舉措;
(四)本市重大民生工程;
(五)本市重大建設項目;
(六)其他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的重大決策事項。
法律、法規對市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事項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政府應當及時(shí)向市委、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溝通協(xié)商重大決策議題。
第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mén)、各單位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申報下一年度擬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的重大決策議題,內容包括重大決策名稱(chēng)、重大決策承辦單位、報告時(shí)間以及重大決策的簡(jiǎn)要說(shuō)明。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安排和各部門(mén)、各單位申報重大決策議題情況等,匯總下一年度擬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的重大決策議題計劃,報市政府審定。
第七條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辦公廳提交下一年度擬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的重大決策議題計劃。
第八條 重大決策議題列入市人大常委會(huì )年度工作計劃后需要調整的,或者未列入計劃需要增加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提出。
第九條 對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的重大決策事項,市政府相關(guān)部門(mén)、單位在報市政府前,應通過(guò)適當方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見(jiàn)。
第十條 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提交的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應當真實(shí)、準確,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該重大決策的基本情況和需要解決的問(wèn)題;
(二)該重大決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決策的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說(shuō)明;
(四)與該重大決策有關(guān)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列為市人大常委會(huì )會(huì )議議題的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材料,應當在會(huì )議舉行的2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報送。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huì )審議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時(shí),由市長(cháng)、副市長(cháng)或受市政府委托的相關(guān)負責人作說(shuō)明,并聽(tīng)取意見(jiàn),回答詢(xún)問(wèn)。
第十三條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mén)、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guān)工作機制,配合好市人大常委會(huì )的相關(guān)調查研究和論證、聽(tīng)證等工作。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huì )對重大決策事項提出意見(jiàn)建議的,市政府應當認真組織研究,并按照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huì )反饋相關(guān)情況。
第十五條 各區政府根據本區實(shí)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區人大常委會(huì )報告工作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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