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發(fā)[2015]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法發(fā)[2015]7號 2015.4.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
為適應經(jīng)濟社會(huì )發(fā)展和民事訴訟需要,準確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關(guān)于級別管轄的相關(guān)規定,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商事審判職能,現就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問(wèn)題,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wàn)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wàn)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wàn)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wàn)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wàn)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wàn)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wàn)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wàn)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wàn)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大單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wàn)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繼承、家庭、物業(yè)服務(wù)、人身?yè)p害賠償、名譽(yù)權、交通事故、勞動(dòng)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五、對重大疑難、新類(lèi)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六、本通知調整的級別管轄標準不涉及知識產(chǎn)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規定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包含本數。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實(shí)施,執行過(guò)程中遇到的問(wèn)題,請及時(shí)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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