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修正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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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5日經(jīng)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wù)會(huì )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cháng):畢井泉
2017年1月25日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述的體外診斷試劑分類(lèi)規則,用于指導體外診斷試劑分類(lèi)目錄的制定和調整,以及確定新的體外診斷試劑的管理類(lèi)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體外診斷試劑的風(fēng)險變化,對分類(lèi)規則進(jìn)行調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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