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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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1991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次會(huì )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xué)價(jià)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wú)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méi)收財產(chǎn):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diǎn)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所盜竊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繳。
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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