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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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二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相關(guān)規定,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二次會(huì )議決定:
一、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按照本決定所附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人均耕地面積低于零點(diǎn)五畝的成都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自貢市自流井區,攀枝花市東區、西區,綿陽(yáng)市涪城區等十三個(gè)區,應當按照本決定第一條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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