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稅具體適用稅額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稅具體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一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結合本市實(shí)際,作如下決定: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gè)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和本決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或者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yè)生產(chǎn)服務(wù)的生產(chǎn)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在本市濱海新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四十元。
在本市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三十元。
三、在本市濱海新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行政區域內,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的,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二十八元。
在本市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州區行政區域內,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二十一元。
四、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短旖蚴袑?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同時(shí)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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