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3〕1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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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 )第1579次會(huì )議、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huì )第5次會(huì )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




法釋〔2013〕18號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 )第1579次會(huì )議、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huì )第5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huì )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guān)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wèn)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wú)事生非,實(shí)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shí)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wù)等糾紛,實(shí)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mén)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shí)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huì )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huì )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huì )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chǎng)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chǎng)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huì )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huì )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huì )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yíng)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huì )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jià)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jià)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huì )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huì )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yíng)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chē)站、碼頭、機場(chǎng)、醫院、商場(chǎng)、公園、影劇院、展覽會(huì )、運動(dòng)場(chǎng)或者其他公共場(chǎng)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chǎng)所的性質(zhì)、公共活動(dòng)的重要程度、公共場(chǎng)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shí)間、公共場(chǎng)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chǎng)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shí)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jīng)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實(shí)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shí)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huì )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chǎng)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chǎng)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shí)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huì )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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