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決定宣布〈電力監管機構舉報處理規定〉〈電力監管機構投訴處理規定〉兩部規章失效的令》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huì )令2017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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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決定宣布〈電力監管機構舉報處理規定〉〈電力監管機構投訴處理規定〉兩部規章失效的令》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huì )令2017年第13號
根據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實(shí)際情況,并考慮到適用主體、調整對象均發(fā)生了變化,現決定宣布失效《電力監管機構舉報處理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huì )令第17號)、《電力監管機構投訴處理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huì )令第18號)。
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決定印發(fā)之日起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附件:國家發(fā)展 改革委決定宣布失 效的規章目 錄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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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guān)鍵詞: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舉報, 力, 監管, 機構, 投訴, 處理, 規定, 規章, 失效,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huì )令, 2017年, 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