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規〔2019〕2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農民社會(huì )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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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農民社會(huì )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
豫人社規〔2019〕2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局: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jià)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自然資源廳關(guān)于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shí)施補貼的意見(jiàn)》(豫人社〔2019〕1號),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將2019年各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jià)中被征地農民社會(huì )保障費用最低標準予以公布。
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可結合實(shí)際確定當地社會(huì )保障費用標準,報省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廳備案后生效。在當地確定的社會(huì )保障費用標準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標準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執行。各地要按照有關(guān)規定認真抓好落實(shí)。
附件:2019年被征地農民社會(huì )保障費用最低標準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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