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交行規〔2021〕12號《上海市交通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印發(fā)〈上海市交通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交通建設工程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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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印發(fā)〈上海市交通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交通建設工程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的通知》
滬交行規〔2021〕12號
各有關(guān)單位: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交通建設工程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已經(jīng)2021年12月3日第21次主任辦公會(huì )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印發(fā),自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5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huì )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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