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境〔2017〕2130號 關(guān)于印發(f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為名稱(chēng)及其認定》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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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印發(f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為名稱(chēng)及其認定》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公境〔2017〕2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進(jìn)一步明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為名稱(chēng)及其認定和處罰裁量基準,更好地規范出入境行政處罰,公安部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為名稱(chēng)(試行)》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為認定及其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為名稱(chēng)及其認定》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F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執行過(guò)程中遇有問(wèn)題,請及時(shí)報部。
公安部辦公廳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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